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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
穗劳社函〔2005〕686号
各区、县级市劳动保障局,各有关单位: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《关于认真做好<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>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,结合本市实际,提出以下贯彻意见,请一并依照执行。 一、从文到之日起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新签或续签的劳动合同,应严格按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的规定,双方协商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,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具体金额,不得再使用“不低于”的约定方式。 二、原劳动合同至今尚未履行完毕,且又不符合《条例》要求明确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,应在今年10月1日前依法变更劳动合同,或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,按本文第一条的要求补充劳动合同条款,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。 工作中遇到问题,请及时与本局劳动工资处联系。 附件: 《关于认真做好<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>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>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>
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○○五年八月二十四日